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东兰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东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donglan.gov.cn)和档案馆、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东兰县林业局办公室
地点:广西东兰县曲江路三巷36号四楼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778-6322715。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donglan.gov.cn/xxgk/zfxxgkzl/ysqgk/
二、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我局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我局主动将依《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我局申请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局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网站为:东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 donglan.gov.cn) 。我局当面受理点:东兰县林业局;地址:广西东兰县五峰路三巷36号四楼 联系电话:(0778)6322715;邮政编码:547400;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我局还将通过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以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东兰县林业局办公室。
地点:东兰县五峰路三巷36号四楼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778-6322715,邮政编码:5474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和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我局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网址为:http://www.donglan.gov.cn/xxgk/zfxxgkzl/ysqgk/,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我局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我局备查)到东兰县大数据发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东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东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东兰县林业局局,地址:广西东兰县五峰路三巷36号四楼 电话:(0778)6322715,邮政编码:547400。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推荐采用中国邮政寄送信函。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广西河池东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具体网址:http://www.donglan.gov.cn/xxgk/zfxxgkzl/ysqgk/)在线提出申请,请申请人选择“公民在线申请”或“法人(其他组织)在线申请”,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提交。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3.确认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
我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答复
我局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我局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我局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