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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广西炜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U7K93
住址:东兰县武篆镇坤王村约拉屯
河池市东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及东兰县武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坤王村村委干部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公司经营的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K10石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K10石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线破碎机、传送带没有安装遮盖密闭降尘设施,破碎机、传送带的喷淋、场内雾炮机未运行,出入场地运输车辆没有遮盖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4.28)(共3页),证明K10石场生产、排污情况;
2.《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4.28)(共6页),证明K10石场环境违法情况;
3.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4.4.28)(共1页),证明企业违法地点;
4.现场检查图片5张(2024.4.28)(共5页),证明K10石场没有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5.广西炜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李**、现场负责人秦**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4.28)(共3页),证明企业责任主体及法人身份;
6.广西炜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作合同(1份)(2024.4.28)(共14页),证明环境违法责任主体。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2024.4.28)(共1页),证明受委托人有代表公司行使事务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河池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兰)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兰)罚告〔2024〕2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自由裁量基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玖拾陆元整(¥28996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详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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