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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住建局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5日
标  题: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东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兰住建字〔2023]8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7日

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东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23-06-27 11:55     来源:东兰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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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6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其他有关单位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建设工程危险和救援资源分布

3.2 预警与监控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条件

4.2 事故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指挥协调

4.6 救援重点

4.7 新闻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总结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经费保障

7.2 应急物资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7.4 应急通讯保障

7.5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7.6 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7.7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监督检查

8.3 奖励

8.4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成员单位预案制订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其他事项

9.4 有关数字定义

9.5 预案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应对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简本)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建办〔201257)《东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于我县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类别包括:

1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

2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3)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4)建设脚手架倒塌;

5)房屋拆除事故;

6)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中毒窒息等;

7)其它质量安全事故。

1.3.2适用于已建成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本预案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含交通、水利、铁道等专业工程。

1.4事故分级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简本)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建办〔201257)以及《东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级相应机制。

4相互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方案。

5)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东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作要求,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东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 指 挥: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总指挥: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建筑市场管理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城乡建设股、勘察设计管理股(消防设计股)、人防战备股、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以及本县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应急预案启动时,指挥中心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东兰,指挥中心成员未在东兰县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详见附件1

2.1.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按照县应急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组织指挥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负责各应急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络和综合协调工作,落实全县建设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2)对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进行重大决策研究,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施工企业制定、完善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指导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抢险队伍,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决定启动和关闭本预案,并做出善后处理等工作安排;

6)审批对外公告的重要新闻信息并授权发布单位;

7)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做出避免和预防事故险情发生的重大决策。

2.1.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股室: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协助指导各施工企业进行应急救援,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和隐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协助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辖区内各建筑企业和在建项目制定本单位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组织,成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从业人员事故防范与应对的宣传教育,开展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处置等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令后,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设备按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办事机构局应急办公室)

为便于收集、管理事故信息并及时作出反应,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兼任。

局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统筹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督促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东兰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质量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局应急办公室设立事故报警电话,报警电话为“0778—6322294(局办公室)、0778—6322165(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事故发生时,根据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部署,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应急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2.3 工作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

为做好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当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质量安全的监管副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组,即:事故现场指挥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物资提供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和统筹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对策,制定临时抢险救援方案;指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和抢险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县应急局汇报有关情况;协调各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合县应急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总结,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避免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原因。

2.3.2 各应急工作组及工作职责

1)事故现场指挥组:就近设在事故现场,由县安委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救护队等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援组: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技术措施,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负责实施抢险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清理事故现场。

3)技术专家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建筑市场管理股及有资质的设计、勘察、工程检测机构等单位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诚信库中抽调的专家。主要负责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送抢险救援组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向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掌握现场抢险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提出阻止或延缓发生的措施;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完成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有关信息的全面整理。

4)物资提供组:由当地政府或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和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

6)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局和当地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应急抢险物资的采购和协调消防、公安、卫生、安全等职能部门并确保应急救援大型设备包括汽车吊、装载机、挖掘机等)及时到位;统计参加抢救的人数、车辆、器材、设备等有关数据,局办公室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情况和信息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善后工作,并做好情况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2.4其他有关单位

2.4.1 施工企业

凡在我县开展业务的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每个建筑工地均须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特别是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令后,各企业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4.2 建设单位(业主)

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有关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4.3 应急组织机构图(附图)


应急组织机构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后勤保障组

医疗救护组

警戒保卫组

物资供应组

技术专家组

抢险救援组

事故现场指挥组

启用应急救援预案时

局应急办公室

负责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安全副局长


事故现场指挥部

日常工作状态时



善后处理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建设工程危险和救援资源分布

3.1.1建设工程险种险源

1)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建设脚手架倒塌、房屋拆除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中毒窒息及其它质量安全事故。

2)已建成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3.1.2救援资源分布

建设工程救护: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加强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满足应急救护工作需要。接受东兰县应急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调度指挥。

医疗与卫生:急救一般依赖就近救护。急救电话就近打本地电话120

救援物资:基于目前我县无救援物资储备单位,救援物资的储备以各施工单位为主。

3.2 预警与监控 (事故灾难监控与预警行动)

3.2.1 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不断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同时,对收集的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布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

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应设专人进行维护。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演练、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对工程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3 一旦发现可能诱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素或发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监测部门、知情单位和个人、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事故所在地乡、镇、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公民有义务通过拨打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条件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Ⅳ级(一般)事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Ⅲ级(较大)事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上级预案启动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3)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级(重大)事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上级预案启动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4)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级(特别重大)事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上级预案启动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

(1)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发生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县人民政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县政府和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4.2.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等;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后继救援措施;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3 相关记录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3 先期处置

4.3.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3.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分级响应

4.4.1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建设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向县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4.2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向县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4.3 级应急响应行动: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参与县政府或实施的选项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当市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向县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4.4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建设行政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当超出县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安委办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委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 指挥协调

4.5.1 局应急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启动市级预案。较大事故由局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5.2 第一时间召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4.5.3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5.4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5.5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4.6 救援重点

4.6.1 抢救受害伤员。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送医疗单位救治。

4.6.2 避免发生新的伤害。伤亡人员救出后,应撤出无关人员,对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4.6.3 消除隐患及排险。对发生的事故,抢险救援组与技术专家合作,共同消除隐患,将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4.6.4 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及时安全转移。

4.6.5 对获救伤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时,由卫生部门对现场消毒检疫。

4.7 新闻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急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

4.8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县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协助县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安抚赔偿: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受灾捐赠: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应由县民政部门受理和发放。

保险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5.2 调查总结

5.2.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5.2.2 事故调查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市政府、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2.3 应急响应结束后, 根据县人民政府对事故的级别安排和部署,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要继续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完毕后,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应在一个月内(一个月不能完成的,应向上级报告并申请延迟)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总结和评估报告内容: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县安委办,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6.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客观、全面、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县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县政府决定。

7.应急保障

7.1 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所需的事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2 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应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备。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出购置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它部门应掌握应急反应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确保应急反应的急需。

7.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各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组成本单位(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同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各种应急抢险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7.4 应急通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公安报警:110,火警:119,医疗救助:120)和应急抢险时使用的高频无线电话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占用和破坏;各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季度应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

7.5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事故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7.6 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通过县应急管理局与卫生局联系,由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社区卫生站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7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通过县应急管理局与县交警部门联系,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同时配合县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县民政局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等单位应通过广播、报纸、专栏、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8.1.2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干部职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8.1.3演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等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各施工等企业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通过演练,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保证应急系统在发生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8.2 监督检查

局应急办公室应对本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4 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或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听从指挥、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重要责任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9)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成员单位预案制订

相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局应急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9.3 其他事项

1)局应急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对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预案每年应定时组织演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本预案成员单位以及参与演练单位应根据演练情况,撰写演练效能报告,由局应急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县应急管理局。

9.4 有关数字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立即”、“及时”表示在0.5小时内。

9.5 预案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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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