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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自2018年8月以来,我县在全市率先执行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根据当前工作要求,现需对《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根据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东兰生态环境局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讨论会议和听证会,对《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拟修改完善内容进行讨论,形成了修订稿。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依据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依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修订内容
详见修订对照表(附后)
《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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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 |
修订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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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范围的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东至县民族中学、绕城路,西至职业中学、巴盆廉租住房小区,南至板逢生态食品加工园,北至同拉大桥的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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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范围的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东至县民族中学、绕城路,西至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巴盆廉租住房小区,南至东巴凤基础设施大会战纪念碑(含绿兰小区),北至学院桥(广西韦拔群干部学院桥头十字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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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禁限燃放时间:实行燃放烟花爆竹许可制度,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元宵节和清明节外,均不得在禁限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启动Ш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在禁限燃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四条禁限燃放时间:区域内全年全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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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特许燃放条件: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举办活动前7日向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报县综合执法局备案,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
第五条特许燃放条件: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前7日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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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燃放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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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燃放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限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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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部门职责:禁限燃放区域内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县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体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禁燃管理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执法局是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负责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委宣传部负责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开展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法规的宣传,对违规燃放的行为予以曝光。 县文广新体局负责利用东兰电视台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规燃放的行为予以曝光。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全县流通领域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东兰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居民、村民在婚丧嫁娶事务中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 |
第七条部门职责:禁限燃放区域内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体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禁燃管理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负责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东兰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 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开展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法规的宣传,对违规燃放的行为予以曝光。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流通领域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和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东兰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居民、村民在婚丧嫁娶事务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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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和职能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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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法律责任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行为人或责任人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
第九条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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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东兰县人民政府2018年8月2日印发的《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兰政规〔2018〕3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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